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5-10-20 10:15  文章来源:安乡县招商合作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切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我县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进程,实现“兴工强县,民营富民”的县域经济发展目标,加速建设小康安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民营经济的准入限制
  1、放开投资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所在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办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步到位;允许跨行业经营,推行无经营范围登记制。
二、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2、设立民营经济投诉中心。由县优化办具体负责,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和投诉受理承诺。
  3、实行挂牌保护。县政府对外资企业、工业新区的企业、市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4、优化政务环境。对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实行多家费一家收的“一卡制”收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申报材料完备合格的新办企业的审批县内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改进行政事业收费办法,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民营企业“负担明白卡”,实行亮卡、亮证收费。
  5、实行许可、备案制度。所有职能部门对挂牌保护企业和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必须报联系该企业的县领导同意,并报县民营办备案。除刑事侦查、治安检查、安全检查、税务稽查外,其他行政执法执纪部门未经许可,严禁对民营企业擅自进行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查封、扣压、冻结或没收企业资产;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索要或推销任何物品;严禁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严禁行政不作为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违反上述“六个严禁”者,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优化舆论环境。县委、县政府每年表彰和奖励一批发展快、贡献大、业绩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逐步扩大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比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县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突出典型,并及时曝光有损民营经济发展的人和事,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民营经济的经营者和从业者的政治社会地位。
三、建立发展民营经济的激励机制
  7、鼓励招商引资。凡引进县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经审计核实,下同)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落户在工业新区内的,县财政按投资总额的1%对其引资者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落户在工业新区外的,县财政按投资总额的0.5 %对其引资者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县直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外,还在企业投产后连续三年按该企业上交税金县财政分成部分的20%的标准再次给予奖励,可直接用于干部职工的福利性开支。
  8、鼓励企业投入。对年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000元的奖励;对年技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000元的奖励;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开发农产品资源的食品加工企业,不论建厂地址,均可享受工业新区的优惠政策。
  9、鼓励企业创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且市场效益好,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产品,县财政按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0、鼓励企业推行标准化管理。鼓励广泛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环保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管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做好上报等服务工作。
  11、鼓励企业纳税。凡年纳税50万元以上、且保持增长水平的民营工业企业,县财政按其年上交税金总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从2004年起乡镇新办的民营企业其税收的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相关乡镇,用于解决乡镇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拓宽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12、拓宽银信部门贷款渠道。县银信部门要调整信贷结构,提高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比重。对为民营企业融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要给予奖励。中央、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3、拓宽政府项目资金的支持渠道。将民营企业纳入政府支持产业发展各项资金扶持范围,县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民营企业向上争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工业技术改造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植资金。
  1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凡符合上市条件且有上市安排的民营企业,县财政提供100万元的上市扶持资金,待企业上市成功后由企业逐年偿还。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五、提供发展民营经济的人才保障
  15、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各类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对民营企业引进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技术、管理人员,县有关部门减半收费为其建立个人管理档案,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并享有当地居民的待遇。对重点企业引进的中、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全日制)以上学历的人才,县财政给予年度特殊津贴。
  16、鼓励干部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人员,在县内兴办民营企业,愿辞去公职的,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三年内要求回原单位的,原职级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但辞职补助费须全额退还);不愿辞去公职的,保留基本工资。三年内或三年期满,要求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职级不变。积极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人员以资金、专有技术入股参办民营企业。
六、完善工业新区的优惠政策
  17、实行土地优惠。在县工业新区内,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需生产性用地和生产性辅助用地的土地征用费,每亩不超过3.5万元,其超过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其土地出让使用年限为40年。
  18、减免收取规费。县工业新区的企业在建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相关增容费,有偿服务收费优惠收取。
  19、设立工业新区企业发展基金。工业新区企业前3年内所交增值税的20%、所得税县财政分成部分的100%由县财政作为工业新区企业发展基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0、工业新区以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企业,享受除土地优惠政策以外的工业新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相关部门原出台的文件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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