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
|
| 2007-04-17 10:06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酝酿了两年时间的《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严格规定了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所要具备的条件,并强调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条例》规定,酒是一种特殊商品,因此必须实行特殊管理;县级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是酒类行政执法的主体,并赋予其独立的酒类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权。
以后从事酒类生产,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湖南酒类生产规划、布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体系;符合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生产酒类的原料、配制酒类的基酒和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条例》规定,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